前不久,一则郑州生态园被建筑垃圾蚕食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据报道介绍,在河南郑州市邙山生态园中,每至深夜,就有大量渣土车,满载建筑垃圾,往生态园中山沟里疯狂倾倒,一处百亩面积、几十米深的山沟,不到一个月被填平,树木遭到“灭顶”掩埋。事实上,像这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现象在其他地方也不是个案。有专家认为,要解决建筑垃圾倾倒问题,不仅是要找到好的建筑垃圾处置办法——将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置,更重要的是将建筑垃圾资源化纳入法制化轨道,从顶层设计上解决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监管缺失的乱象。
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缺乏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管理立法主要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以及一些地方性立法。此外,《循环经济促进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涉及建筑垃圾的管理问题。
但是,我国目前建筑垃圾资源化相关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虽已初步体现出循环经济的思想,但在法律规制中还存在立法理念相对滞后、立法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在法律实施中还存在监管机制不协调、管理机制不完善、责任制度不合理、激励制度不健全以及参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在立法理念上,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立法理念主要从“防止污染环境”“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为目的,对于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重视程度不足。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有关建筑废弃物的专门性规章,却以“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为主要立法目的。
在立法体系上,没有形成全面、专业化的建筑垃圾处置法律法规体系。不同层次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立法,存在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区别,《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关于建筑废弃物的专项立法,但该规定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在效力层级上有些偏低。
在具体管理制度上,还存在监管部门权责不清、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如:目前我国涉及建筑废弃物管理的部门主要有建设部门、城管部门、环保部门、公安交通部门等。但由于牵涉部门多,权责不清,致使“管理上存在盲点,职能上缺乏连贯。纵观我国现有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管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激励制度等。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法律制度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标准,建筑垃圾资源化之路还在披荆斩棘。
相比发达国家,无论是全国性立法,还是地方性立法,我国建筑垃圾立法还是有不少差距。发达国家建筑垃圾资源化立法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环境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在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立法结构上,层次清晰,结构严密,形成了比较全面的法律体系。以日本为例,日本形成了由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以《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为综合法,以《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等为单项法构成的完备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并配以具体贯彻落实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