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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参保主体和参保方式明确

工伤保险参保主体和参保方式明确

作者:cqzgkj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8-03-08 14:11    浏览量:
工伤保险参保主体和参保方式明确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伤保险费计算缴纳方式完善
 
  对于工伤保险缴费计算,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定额人工费占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同上。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确定中标企业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工伤保险期限明确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此次针对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意见的出台,为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公平保障的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把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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